关于第34654885号“TOTAL WAR:ELYSI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TAL WAR:ELYSIUM 34654885

阅读:185427 2020-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意组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885号“TOTAL WAR:ELYS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ELYSIUM”具有其他含义,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佛教产…

  申请人:创意组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885号“TOTAL WAR:ELYS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ELYSIUM”具有其他含义,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佛教产生联系。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知名游戏商标的系列商标之一,具有一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释义资料、在先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申请人及其全面战争系列游戏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ELYSIUM”译为“极乐世界”,为佛教用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复审商品上,有伤佛教信徒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654885号“TOTAL WAR:ELYSI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TAL WAR:ELYSIUM 346548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8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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