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3759号“力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3791号商标、第73002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浴室用管子装置、水净化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浴室用管子装置、水净化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浴室用管子装置、水净化机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局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