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东方宇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1382号“万林家居 WANLINJIAJ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75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在“非金属支架”商品上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在瓷砖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