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优暖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7403号“喜太熊X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567636号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139123号商标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