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蔺县山里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4073号“蔺鸿山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0022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372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