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君玲珠宝设计(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978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34128号“依和园 YIHEYUAN及图”商标、第27232772号“钱旺君利达木业 QIAN WANG JUN LI DA MU YE及图”商标、第4290277号“汉瑞 CNHERO及图”商标、第14644172号“维娜斯贝特 VENUS BETHE及图”商标、第10072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构图设计、表现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