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南通大美城乡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安紫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44666号“城里鄉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47253号“城里香下”商标、第19866391号“城里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构成元素、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干蔬菜、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城里鄉下”与引证商标一“城里香下”、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城里乡”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