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兆容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问道科技孵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1675号“MI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4610号“MIC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5914号“MIC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97568号“MIC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32980229号“集成热水机MIC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2777号“MIS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无效,其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荧光屏、电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荧光屏、电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荧光屏、半导体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