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04012号“SUPRE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PREME 34804012

阅读:112942 2020-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4012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7245号“SUPREME JEWELER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4012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7245号“SUPREME JEWE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227号“四海一族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44868号“SUPREME 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32457943号“SUP 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注册阶段,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准予撤回其注册申请,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首饰盒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该项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显著识别英文“SUPREME”,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装饰别针、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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