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72749号“STYYLE ORIGINAL DESIGN DESIGN BY YY UED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YYLE ORIGINAL DESIGN DESIGN BY YY UED 及图 36672749

阅读:93523 2020-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2749号“STYYLE ORIGINAL DESIGN DESIGN BY YY UED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1668号“…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2749号“STYYLE ORIGINAL DESIGN DESIGN BY YY UED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1668号“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36575号“尧乡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83234A号“3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22040号“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76578号“STYLE 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耳塞机、手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STYYLE”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各自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STYL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672749号“STYYLE ORIGINAL DESIGN DESIGN BY YY UED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YYLE ORIGINAL DESIGN DESIGN BY YY UED 及图 366727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7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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