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天添青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9599号“pb2powderedpeanutbut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具有显著性。相关公众依据一般认知水平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pb2powderedpeanutbutter”组成,其中“peanutbutter”,意为花生酱,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花生酱以外的物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