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778255号“诚棉优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诚棉优品 18778255

阅读:81767 2020-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浏阳田氏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诚棉优品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2日对第18778255号“诚棉优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优质的诚实的面料产品”,使用在纺织织物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

  申请人:浏阳田氏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诚棉优品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2日对第18778255号“诚棉优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优质的诚实的面料产品”,使用在纺织织物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福州千金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2016年11月6日初步审定公告,2017年2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24类装饰织品等商品上,2018年1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广州诚棉优品服饰有限公司(详见2018年1月20日第1584期《商标转让/移转公告》。),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6日。

  该项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商标转让/移转公告》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为汉字“诚棉优品”,该文字整体上并未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4类装饰织品、床单等商品作出超越其固有程度的表示,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不会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778255号“诚棉优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诚棉优品 187782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7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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