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1739号“赞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82904号“赞友圈”商标、第36437174号“赞友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重要品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有赞”的延伸注册。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网站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赞友”与引证商标一“赞友圈”、引证商标二“赞友会”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云计算、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