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硕讯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4024号“花生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959124号“花生漫画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60339号“花生堂PEANUTS 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179483号“花生二手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605186号“花生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709002号“银花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709360号“金花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990071号“生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645384号“生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123080号“花生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七、八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前述通知已生效,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广告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寻找赞助等服务上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九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二审诉讼程序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