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拓思资本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07057号“艾拓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31740号商标、第16535960商标、第130989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460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典当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经纪”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经纪”以外的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