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082283号“悠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悠铠 37082283

阅读:189715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悠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2283号“悠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10541号“悠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注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悠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2283号“悠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10541号“悠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注册,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销售代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担保等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恶意注册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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