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西贡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92595号“西贡小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越南外交部出具的确认函公证认证件、销售合同、发票、商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西贡”仅是越南首都的曾用名,但该名称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之后即被现在的名称“胡志明市”所替代,至今已四十余年。另外,越南外交部对于申请人将“西贡”作为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明确表示认可。综合考量,“西贡”不宜再被认定为中国大陆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