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4446号“优信物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1000号“S”商标、第19642053号“知店及图”商标、第9940804号“优信UNISON”商标、第9941358号“优信”商标、第13990454号“优信”商标、第26135895号“优信”商标、第36447023号“优信USENSE”商标、第5696892号“优信”商标、第4487176号“优信”商标、第13990445号“优信U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7月13日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不满一年。引证商标三、五、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七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五、七、十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测量器械和仪器、非运载工具用防盗报警器、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八、九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八、九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八、九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运载工具故障警告灯;行车记录仪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八、九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六、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运载工具故障警告灯;行车记录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