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460862号“NEWTUNGM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EWTUNGMING 32460862

阅读:105818 2020-06-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沈亚芹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珠吉鑫合联机械配件经营部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3日对第32460862号“NEWTUNGM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新东明XIN TONG MYUNG”系列品牌经申请人长期、持续的宣传与推广,已在相…

  申请人:沈亚芹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珠吉鑫合联机械配件经营部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3日对第32460862号“NEWTUNGM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新东明XIN TONG MYUNG”系列品牌经申请人长期、持续的宣传与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指向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7843349号“XIN TONG MY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还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新光明液压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公司简介;2、新光明液压公司产品宣传手册及参展报道;3、相关媒体对新光明液压公司的报道;4、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由广州远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液压泵、液压阀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于2014年8月13日转让至沈亚芹(即本案申请人)名下。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NEWTUNGMING”,引证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XIN TONG MYUNG”。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但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定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具有申请注册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商标的意图,不能证明在实际使用中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460862号“NEWTUNGM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EWTUNGMING 324608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7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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