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客途优(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泰慧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4570号“RideN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标识,具有独创性和区分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55917号“Ride 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服务号信息、产品获得的证书、什琴斯尼产品使用、销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ideNow”为普通字体的英文商标,消费者容易将之理解为非独创的广告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