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天筑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融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64366号“天筑泰实业 TIAN ZHU TAI INDUSTRI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62159号“骏阳瑞隆 JUNYANGRUILONG及图”商标、第22776498号“新纽特空间设计事务所 XINNIUTE及图”商标、第31923741号“皖阳建筑 WAN YANG BUILDING及图”商标、第13099916号“本隆建设 BENLONG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72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