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斯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35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11322号图形商标、第357351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用以证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证据、异议受理通知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纸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扑克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二系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