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36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14934号商标、第14815269号商标、第14915001号商标、第12045158号商标、第12467387号商标、第10669432号商标、第12062238号商标、第14910462号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