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罗斯皮林白兰地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0310号“GROSPERR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04308号“GROSPERR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注册企图,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复印件、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利口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商标恶意抢注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