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2278号“伴咖伴沙好喝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其组合方式并非固定搭配,具有内在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伴咖伴沙好喝椰”使用在牛奶制品、果冻等指定商品上,容易被认知为对商品特点的宣传描述,不易被认知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