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丽水市莲城宾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34378号“丽水莲城宾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50483号“莲城”商标、第34269251号“莲城老饭铺”商标、第29188443号“莲城易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丽水”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有包含“丽水”的多个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获奖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丽水莲城宾馆”,整体形成了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