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艾维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3479号“Avisk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16915号“Levr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