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国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鑫皖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56141号“米青”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08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头戴耳机、摄像机、扩音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种渠道的市场调查,均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记录,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等予以质疑。请求对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头戴耳机、摄像机、扩音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米青天猫旗舰店销售页面;2、米青天猫旗舰店后台订单信息页面;3、米青天猫旗舰店软件服务费发票;4、MQ米青同屏器官网页面;5、产品包装实物图片;6、产品购销合同;7、产品销售发票。
我局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万珩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头戴耳机、摄像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扩音器、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鼠标(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2016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经登陆天猫米青旗舰店查询企业工商资质,该旗舰店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均与本案被申请人相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头戴耳机、摄像机、扩音器”四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可证明其米青天猫旗舰店的经营情况及商品销售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7能够证明其商品线下销售情况,结合证据4、5,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耳机等商品上。综合考虑各项复审商品与耳机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头戴耳机、摄像机、扩音器”四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头戴耳机、摄像机、扩音器”四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