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三一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87754号“31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特殊的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83837号“31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另外,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大力推广下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档案;2、汕头市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第二届理事会会员单位证书;3、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316”,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