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85081号“帮帮龙出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43100号“帮帮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63479号“帮帮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先权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