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拉林匹亚工贸清洁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51287号“BRALIMP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91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主体特征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