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博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岳翰
申请人因第99027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2099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博货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9902788号第42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9902788号第42类“图形”商标,原第990278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1年,拥有杭州华荣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中,申请人子公司杭州华荣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创建的“曹勇国际艺术馆”官网网站上有复审商标的使用。2018年10月25日“曹勇国际艺术馆”在申请人商业综合体“华荣城”开馆,在现场有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委托杭州上余广告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复审商标的广告制作、宣传及发布。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曹勇国际艺术馆”官网(网址为:http://www.hryswh.com /)网页截图打印件;
3、“曹勇国际艺术馆”在“华荣城”开馆的现场照片;
4、杭州上余广告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给申请人的广告发布费、广告费等服务费用的发票照片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12月06日至2018年12月05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和证据3为证明力较弱的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且该证据系其他市场主体为申请人提供广告相关服务而开具给申请人的发票,并非是申请人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计算机编程等服务的商标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得以真实有效的使用,故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