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感性泰克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7879号“GAMSUNG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1646号“GAMSUNG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04402号“LASYA GAMSUNG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已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