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革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3152号“TIGERMUAYTH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深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用于第35类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上,完全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此援引类似商标成功注册的案例,充分说明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受到保护和肯定。
驳回通知认为,申请商标中“THAI”可译为“泰国人”,与泰国国家名称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复审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THAI”可译为“泰国人;泰国的”,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我局于2020年5月6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后四个字母“THAI”可译为“泰国人;泰国的”,将包含有上述含义的字母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未违反该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