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奥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7041号“air-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74621号“AirFresh”商标已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
申请人:上海奥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7041号“air-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74621号“AirFresh”商标已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