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亿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00670号“警视通JING SHI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不良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宣传推广合同、产品测试报告、其他商标信息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加密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