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力潮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618850号“10秒钟讲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报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或内容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