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廉•保罗•沃肯廷
委托代理人:广州佰瑞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8808号“fan-tas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9427号“funtast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84814号“Fantastic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充气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fan-tastic”,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funtastic”、引证商标二“Fantasticbab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