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盛侯辛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52566号“popey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9338号“POPEYE及图”商标、第1494153号“POPEY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如其被撤销,申请商标的障碍将不复存在,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4861号“POP EYE”商标、第40335201号“EYESPO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咖啡;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