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草延龄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32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2814号商标、第32847673号商标、第17701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