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绍跑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02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原创性和显著性,在第25类商品上,已经注册了多个帽子图案的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