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吾里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16175号“LU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98463号“Le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58527号“LG 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