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613939号“老黄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黄家 40613939

阅读:95232 2020-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安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13939号“老黄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16939号“黄家酸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驳回决定…

  申请人:黄安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13939号“老黄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16939号“黄家酸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39899号“黄家脂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黄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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