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润美康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27227号“润Y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药物;医用生物制剂;化学药物制剂;胶丸;片剂;生化药品;水剂;原料药;针剂;中药成药;牙科用药”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故驳回决定中仅有第14552844号“润润”商标、第15338335号“润五福 润RUNWUF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构成注册阻碍。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且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档案信息、申请人介绍及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84786号“润牌”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5708号“涌牌yon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两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的“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药物;医用生物制剂;化学药物制剂;胶丸;片剂;生化药品;水剂;原料药;针剂;中药成药;牙科用药”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我局做出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3、引证商标三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0644号“润”商标、第7093218号“润及图”商标、第8502429号“润标”商标、第5891940号“润 念慈菴”商标、第13185096号“润润RUNRI”商标、第21547231号“润+”商标、第21547421号“润+”商标、第5750258号“YON”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原料药、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原料药、补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润”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能够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