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成龙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10日对第25695833号“爽风鲤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022588号“爽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将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关联,产生误认及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正当的生产经营需要,且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中,至少有22件商标抄袭日本知名钓鱼用具品牌,具有明显恶意。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
2、申请人“SHIMANO”商标的设计理念及使用规范;
3、百度关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的介绍;
4、申请人公司的概况;
5、相关产品介绍及说明书;
6、宣传视频、新闻列表;
7、销售合同、发票;
8、在先“禧玛诺”商标字号权的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威海双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20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是关于不正当注册的规定是规范商标注册行为合法性,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条款。本案被申请人为受让获得争议商标,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持有多枚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相近的商标为由否定其受让争议商标注册合法性的理由不能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不正当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