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勇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47108号“麦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74172号“金麦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60857号“麦圈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87404号“金麦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呼叫接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