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985933号“Ju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uno及图 42985933

阅读:43760 2020-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尊诺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85933号“Ju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8272号图形商标、第22551863号图形商标、第3850941号“彩艺及…

  申请人:广州尊诺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85933号“Ju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8272号图形商标、第22551863号图形商标、第3850941号“彩艺及图”商标、第7378940号“金尚煌JINSHANGHUANG及图”商标、第26522200号图形商标、第25353682号“JUN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英文“Juno”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五、六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985933号“Ju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uno及图 429859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4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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