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608495号“学成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29952号商标、第15599394号商标、第185944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三、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12928010号商标、第36764298号商标、第23733140号商标、第200928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五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申请商标复审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核定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已无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定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三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