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常市凤凰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1395号“黑土绿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0825号“黑土绿牧 HT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96110号“黑土绿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73177号“黑土之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10636号“黑土绿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14272号“黑土绿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7402308号“黑土绿宝”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该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另,引证商标三、四期满未续展已无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面条、糕点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醋、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黑土绿牧”、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黑土绿缘”、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黑土绿金”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