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认养一头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7484号“哞星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6609873号“哞星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